FCDU 操作[BSP 通告编号。 322,2002 年 3 月 7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07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BSP 通告编号。 322,2002 年 3 月 7 日,2002 年 3 月 7 日] FCDU 操作 根据 2002 年 2 月 14 日货币委员会第 222 号决议,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第 1 节. 净资产或合并资本账户为如果位于马尼拉大都会区,则至少 6.5 亿比索或如果位于马尼拉大都会区以外,则至少 1.5 亿比索,在获得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运营 FCDU。部分 2. 申请经营 FCDU 的授权。 — 希望经营 FCDU 的旧银行应向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部 (DTBNBFI) 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由银行行长或同等级别的官员签署,并附有以下文件:银行董事会授权申请的决议的核证副本。湾。由行长或同等级别的官员签署的证明,证明银行已遵守授予经营 FCDU 的所有条件/先决条件。第 3 节. 授予经营 FCDU 的权限的先决条件。 — 申请经营 FCDU 的旧银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该银行在上一个日历年和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期间的经营一直是盈利的。湾。该银行资本充足,在提交申请时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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