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委员会[PAB 决议编号。 01 年代。 20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06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 月 1-2 日 - 2003 年 3 月 [ PAB 决议编号。 01 年代。 2002, March 06, 2002 ] 罚款委员会 鉴于,PAB 认识到有必要对有待解决的罚款/处罚问题的污染案件进行广泛审查,以就其征收作出更加公正和公正的决定;鉴于,据观察,围绕这些案件的一些担忧/情况以及关于罚款/处罚的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更复杂的研究,这需要法律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才能对案件提出更合理的建议;鉴于,PAB 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审查污染案件,这些案件有待解决的关于对违规者处以罚款/处罚的问题,并帮助董事会做出公正和公正的决定;决议,特此决议,该委员会应称为罚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上述污染案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妥善解决。进一步决议,罚款委员会应由一名主席和联席主席组成,主席和联席主席应来自 PAB 成员、一 (1) 名法律顾问和三 (3) 名技术秘书处成员。通过: 2002 年 3 月 6 日(新加坡元) GREGORIO V. CABANTAC 成员(新加坡元) JOSE VICENTE B. SALAZAR 成员(新加坡元) RAUL VILLANUEVA 成员(新加坡元) ANGELA CONSUELO S. IBAY 候补成员 证明人:(新加坡元)ANGELITA T. BRABANTE 董事会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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