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内滞留和/或遗弃货物处置指南01-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0日
(纳尔)卷。 9 NO.1 / 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行政命令编号1998 年 3 月 10 日 01-98 ] 港口内逾期逗留和/或遗弃货物处置指南/ 或遗弃货物,并根据 RA 7621 的第 7、12 和 21 节,宿务港务局章程,特此颁布以下准则,以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 I 初步规定 第 1 节范围——本命令适用于管理局拥有和/或控制的场所内的逾期滞留和/或遗弃货物。第 2 节. 术语定义——就本命令而言,以下术语应理解为如下含义:滞留货物——指在免费储存期后仍留在港口处所的物品或货物,直至其被视为弃置。湾。遗弃货物——指在所有托运货物从承运船上卸货后四十五 (45) 天后仍留在港区的逾期滞留货物,或在出境货物情况下由货物装卸经营者和船东验收或已通知收货人但未提出索赔或货主明示弃货。 II 处置程序 第 3 节. 通知和公布 — a.通知已知船东——逾期滞留货物的已知船东/收货人应在卸货或接受货物后 45 天内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适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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