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闲置财产处置指南第389章]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27日
澳门币,Bk 12 Pt。 2, v.5, 488 [ 行政命令编号389, March 27, 1998 ] 菲律宾政府闲置财产处置指南 根据 1992 年 9 月 11 日第 9 号行政命令成立的特设委员会的建议,经 210 号行政命令修订1995 年 8 月 11 日,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做出如下命令: 第 1 节. 术语定义 以下术语应被理解和解释为为本命令之目的: (a) “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财产”是指位于菲律宾并由国家政府通过其部门、局、办公室拥有的所有不动产,例如土地、建筑物和其他改良设施,机构和工具,包括未使用和/或未充分使用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S)。 (b) “未充分利用的财产”是指五年以上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改良或培育的财产。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覆盖范围。这些准则适用于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物业。位于国外的政府闲置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因为后者受 1992 年 9 月 11 日第 8 号行政命令管辖。SEC。 3. 库存。根据 A.O. 创建的特设委员会 (AHC)第 9 号,经 A.O. 修订。第 210 号,应审查并完成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物业的现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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