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闲置财产处置指南[OP 行政命令第第389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27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OP 行政命令编号。 389, March 27, 1998 ] 菲律宾政府闲置财产处置指南 根据 1992 年 9 月 11 日第 9 号行政命令成立的特设委员会的建议,经 210 号行政命令修订1995 年 8 月 11 日,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作出如下命令: 第 1 节. 术语定义 以下术语应被理解和解释为为本命令的目的,如下: (a) “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财产”是指位于菲律宾的所有不动产,例如土地、建筑物和其他改良设施,并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拥有未使用和/或未充分使用的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S)。 (b) “未充分利用的财产”是指五年以上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改良或培育的财产。第 2 节. 覆盖范围 这些指南适用于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财产。位于国外的政府闲置财产不受承保范围的限制,因为后者受 1992 年 9 月 11 日第 8 号行政令管辖。 第 3 节. 清单 根据 A.O.设立的特设委员会 (AHC)。第 9 号,经 A.O. 修订。 210,应审查并完成位于菲律宾的政府闲置物业的现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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