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所需准备金[BSP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28日
(纳尔)卷。 9号3 / 1998 年 7 月 - 9 月 [BSP 备忘录,1998 年 5 月 28 日] 信托基金所需准备金 根据 1998 年 5 月 20 日货币委员会第 749 号决议,修订所有金融中介机构所需准备金的比率,信托规则和条例,其他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信托规则)修改如下: 第 1 节第 _405.5 小节第一段第 1.1 项修改如下:“1.1 以比索计价的共同信托基金的准备金要求对所有获授权从事信托和其他受托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比索计价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具有集体投资性质的比索计价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托管比索基金的准备金从百分之七(百分之七) 至 5% (5%)。除定期准备金要求外,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和此类其他比索的流动性准备金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具有集合投资性质的基金,维持在百分之八(8%)。流动性储备可以以直接从 BSP-财政部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的形式持有”。第 2 节。第 405.5 小节第 1.2 项修改如下:“1.2.信托和其他信托账户准备金 (TOFA) — 其他 除了 _405 小节要求的基本保证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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