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1997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BSP 备忘录,1997 年 7 月 31 日 ] 信托规则 根据 1997 年 7 月 30 日货币委员会第 962 号决议,对信托、其他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的规则和条例(信托规则)进行了修订如下: 第 1 节第 _405.5 小节第一段第 1.1 项修改如下: “1.1 以比索计价的共同信托基金的准备金对所有获授权从事信托及其他受托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的集合投资性质为百分之十五(15%)。在百分之十五(15%)的法定准备金中,五个百分点可以以直接从 BSP-财政部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的形式持有。” _405.5 小节第 1.2 项修改如下: “1.2 信托准备金和其他信托账户 (TOFA) — 其他和其他信托业务应维持信托和其他信托账户 (TOFA) 的百分之十 (10%) 的准备金要求 - 其他,但 (a) 在管理下持有的账户;(b) 根据信托或抵押契约发行的债券;(c)保管和保管;(d) 托管/重组;(e) 受托员工福利计划;(f) 托管;(g) 个人信托(遗嘱或生前信托);(h) 执行人;(i) 监护;(j) ) 人寿保险信托;和 (k) 预先需求计划(机构/个人),外加百分之五 (5%) 的准备金,可能是直接从 BSP-财政部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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