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规则[BSP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7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BSP 备忘录,1998 年 10 月 7 日] 根据 1998 年 9 月 28 日货币委员会第 1395 号决议和 1998 年 10 月 6 日第 1423 号决议修改除农村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定准备金比率的信托规则,关于信托、其他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的规则和条例(信托规则)修订如下:第 1 节第 _405.5 小节第 1.1 项修订如下:“1.1. 以比索计价的普通股的准备金信托基金 - 对所有被授权从事信托和其他受托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比索计价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具有集体投资性质的比索计价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管理比索基金的法定准备金,应按以下方式筹集如下: 从 到 a. 对于扩展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 5% 7% b. 对于储蓄银行 5% 6% c. 对于有或没有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准银行职能 5% 7% 对被授权从事信托和其他受托业务的村镇银行比索普通信托基金及其他具有集合投资性质的比索普通信托基金及其他托管比索基金的法定准备金应保留在 5%。除定期准备金要求外,对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具有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集合投资性质的比索基金的流动性准备金应维持在百分之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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