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或整合激励措施[BSP 通告第第1312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0月15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12,1991 年 10 月 15 日] 合并或整合激励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1 年 10 月 9 日的第 1112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四卷的以下修订,如下所示: 第 1 节。特此将第 1112、2112、3112 和 4112Q 节分别添加到《法规手册》第一至第四册中,内容如下: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作为发展更大更强的金融机构的一种手段,在获得中央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组成实体可以利用以下任何一项:对机构的银行场所、改进和银行设备进行重估:但该重估应以财产的公允估价为基础,并须经中央银行审查批准;湾。将合并或吸收的机构的现有总行、分支机构和/或其他办事处改建或升级为新的或存续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C。对作为合并或合并方的农村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拖欠的违约金和/或罚款的宽恕:条件是,农村银行向中央银行的拖欠贷款全额支付或由计划覆盖在不超过十 (10) 年的期限内按月等额摊销计划支付的款项; d。在合并或合并导致服务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重复的情况下,或在可能规定的其他情况/情况下,可允许在合并或合并之日起一(1)年内搬迁分支机构/办事处由货币委员会;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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