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或更正《当事人间案件条例》的某些规定[IPO 办公室令第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29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IPO 办公室命令编号1998 年 12 月 29 日 18 日 ] 修正或更正《多方诉讼条例》的某些规定 根据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多方诉讼规则和条例》的规定1998 年 10 月 5 日公布并于 1998 年 10 月 20 日生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注册异议和强制许可的撤销申请),特此修改如下: 第 1 节。省略的短语“如果请愿书是”特此插入规则 2 第 9 条 (b) 款,其中部分内容如下:“如果请愿书被修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为填写和送达答复的时间应为, run xxx” 第 2 节。规则 2,第 11 (a) 节特此修订,删除“从请愿人/反对者那里收回他的费用”这一短语,部分内容如下:“如果请愿人/反对者不当时没有出现并且在预审会议通知或听证通知或随后的命令中指定的地点,或未在不合理的时间内起诉其案件,或未遵守本条例或主席团的任何命令,请愿书或反对通知,视情况而定,应因未能起诉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而被驳回。 xxx 第 3 节。特此将规则 5 第 2 节最后一行中的“影响”一词更改为“受影响”,现为: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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