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的销售、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强制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 No. 97-24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2月09日
(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7-244, December 09, 1996 ] 机动车辆的销售、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强制登记 为了尽量减少(如果不是完全消除)被截留的机动车辆的登记,根据第 4 (d-1) 条,和第 4136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菲律宾陆路交通和交通法)第 56 条(a)款,与第 6539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1972 年反偷车法)第 5 和第 6 条有关,以下法规适用于现将各种形式的机动车辆运输登记办法公布,供有关部门指导。 1. 买方应在获得汽车之日起七 (7) 天内,通过发送已证明的方式通知颁发最新登记证书的 LTO 地区办事处或当前对机动车辆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关于销售、转让或转让的情况。转让契据、注册证书和注册费支付正式收据的副本。 2. 买方应在提交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完成所有权转让。 3. 未能在三十 (30) 天的补充期限内登记所有权转让,将处以每份转让契据 P150.00 的行政罚款。与此冲突的所有命令、通知、备忘录在此被视为已被取代。特此禁止严格遵守。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通过: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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