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装置 (EWD)[LTO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16日
(纳尔)卷。 6号1995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LTO 备忘录,1995 年 10 月 16 日 ] 预警装置 (EWD) 根据 DOTC 尊敬的秘书的指示,特此指示您: 1. 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安全方面的公共信息驱动力EWD 要求根据该国遵守 1968 年《维也纳道路标志和信号公约》的国际承诺,根据 LOI 229 和 1973 年第 1 号行政命令实施。 2. 技术合规性应基于以下规定的规范法律。 EWD 的采购应留给最终用户,无需任何认可。 3. 未出示 EWD 的车辆不得同时登记新车和更新。 4. 车辆在任何街道或高速公路上熄火、失灵或停放三十分钟或以上,车主或用户应在前(黄色)和后(红色)四米处安装 EWD*。否则,将导致司机受到逮捕,并在裁决期间处以适当的罚款。 5. 任何员工不得向公众招揽或出售 EWD。为严格遵守。采用:1995 年 10 月 16 日(新加坡元)MANUEL F. BRUAN Brig.法新社将军(退休)助理秘书 * 有关规格,请参阅附录 3,NAR Vol。 6 第 4 期,第 4 页。 837.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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