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1992 年 5 月 26 日] 识别预警设备 (EWDS) 根据 LOI 第 229、479 号和 LTO 备忘录通函第 MC 92-146 和 MC 92-152 号的规定,特此发布以下指南,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守。 1. 目的 - 正确识别在机动车登记和/或更新期间应要求驾驶者使用的早期预警装置 (EWD)。 2. EWD 识别 - 为保护公众利益免受不法分子、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实体的侵害,应发行 EWD 识别标签,并在所述 EWD ID 验证标签中包含正确分配的序列号和相应的安全性。向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早期已通过测试和批准并颁发合格证书的实体发放贴纸,应由中央办公室 EWD 委员会授权。 3. 应为所有合格的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实体分配其各自的系列序列号以进行监控。合格的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实体应不时从 LTO 中央办公室 EWD 委员会获得额外 EWD ID 贴纸的授权。 4、每张分配的EWD ID标签应成对发行,序列号相同,并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合格的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LTO 中央办公室 EWD 委员会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日期。...
识别预警设备 (EWDS)[LTO 备忘录]pdf预览版识别预警设备 (EWDS)[LTO 备忘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