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活动[BSP 通告编号。 1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BSP 通函 NO. 102,1995 年 12 月 29 日 ] 金融衍生品活动 货币委员会在 1995 年 12 月 13 日的第 1416 号决议中批准了以下关于银行、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 (NBQBs) 的金融衍生品活动的规则和条例) 和/或其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子公司/关联公司。部分 1. 政策声明。 —帮助深化菲律宾金融市场是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政策。与此相一致,应在适当监管的环境下允许风险管理的替代工具,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第 2 节 一般权限。 — 经 BSP 事先批准,任何银行、NBQB 和/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均可从事金融衍生品活动。银行可以在其常规银行单位和外币存款单位/扩展外币存款单位(FCDU/EFCDU)中从事衍生品活动。部分 3. 资格预审要求。 — BSP 批准从事衍生品活动的申请应在符合以下要求(如适用和/或适当时)后予以批准:特定类别的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或净资产 2 亿披索,以较高者为准;湾。紧接申请日期前最后六十 (60) 天要求的净值与风险资产比率; C。在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最后八 (8) 周内针对存款负债、存款替代品和共同信托基金的要求准备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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