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领取/工资交付服务[BSP 通知编号。第1330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28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30, February 28, 1992 ] 存款领取/工资发放服务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2 年 1 月 31 日的第 91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第 1604.5 款和第 1266 款(第一册)以及第 2604.4 款和第 2266 款的修订(二)《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手册)》,以删除商业银行、扩大商业银行、政府专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必须事先获得央行批准的要求。工资单交付服务,只要将要服务的客户/公司的名称报告给适当的监管部门,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在第 1266 节(第一册)和 2266(第一册)的第 b.3 段中列举以下条件II) 符合手册的规定: a.提取存款原则上应使用装甲车进行,但不得作为流动银行经营或用于向公众募集存款或以任何方式开展银行业务为运输中的存款物品提供担保以外的交易/服务;湾。提取存款所涉及的损失风险应由保险充分承保,所使用的装甲车应配备至少两(2)名武装警卫,并由至少两(2)名警察监督。银行; C。存款交易应按现行规定入账; d。不得在银行正常营业日以外的时间提取存款;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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