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与菲律宾公民结婚的某些外国人签发临时居留签证[CID 法律说明第3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6月08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33, June 08, 1988 ] 向与菲律宾公民结婚的某些外国人签发临时居留签证 1. 这是对第 13 号法律指示的补充。 2. 1987 年宪法第 2 条第 12 节规定:“国家承认家庭生活的神圣性并应保护和加强作为基本自治社会机构的家庭。它应平等地保护母亲的生命和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品德的发展,应得到政府的支持。” 3. 《移民法》第 13 (a) 条因此规定:“第 13 条。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可允许进入菲律宾的移民,称为‘配额移民’,不超过五十 (50)任何一个日历年的任何一个国籍或无国籍,但以下移民,称为“非配额移民”,可不考虑此类人数限制。进入菲律宾之前的配额移民。根据本法第 9 节最后一段的规定,在菲律宾临时逗留的合格和理想的外国人可以在配额内被接纳。 "(a) 菲律宾公民的妻子或丈夫或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如果陪同或跟随该公民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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