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ERB,1972 年 9 月 1 日] 管理石油产品零售店的建立、建设、运营、改造和/或翻新 根据第 2 条第 2 款授予的权限。 (d) 和 (g);第 7 节,第 7 节。 (d) 和第 8 节,第 8 节。 (c) 共和国第 6173 号法,也称为石油工业委员会法,并为执行石油工业委员会 1972 年 2 月 15 日第 72-11 号决议,以下关于建立、建设、运营的规则和条例,现将石油产品零售网点改建和/或翻新、经销协议登记和变更或替代经销商/经营者的协议以及石油公司、经销商和/或经营者在此类网点经营中的贸易行为规范公布,以供参考和有关各方的指导。规则 I 范围和范围 部分 1. 本规则和条例适用于所有石油产品零售店的建设、建立或运营、改造和/或翻新,无论是否为公司所有;所有经销商协议的登记,包括任何石油产品经销商或石油产品零售店经营者的变更或替代,以及石油公司、经销商和/或经营者在经营此类零售店业务时的贸易惯例。第 2 节. 术语定义 -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规则和条例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人包括每个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公司或公司,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承租人、受托人和接管人,以及任何直辖市、省、市、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政府机构菲律宾以及可能拥有、拥有或经营任何石油产品零售店或拥有炼油厂或获得炼油能力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为菲律宾的消费公众从事广泛的石油产品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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