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收费征收规则[ERC]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12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7 月 12 日 [ERC,2004 年 7 月 12 日] 普遍收费征收规则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34 条,也称为“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 “法案”或“EPIRA”)规定了一项普遍收费,该费用应出于以下目的对所有最终用户征收:支付超过国家政府承担的金额的搁置债务和国家电力的搁置合同成本公司(“NPC”);支付配电设施的合格搁浅合同成本;传教士电气化;适用于本地或可再生能源与进口能源燃料的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均等化;相当于每千瓦时一分之一的环境费(PhP0.0025/kWh),计入环保基金,专供流域恢复和管理,由全国人大按照现有安排管理;对不超过三 (3) 年期间的所有形式的交叉补贴进行核算的费用。鉴于,该法案实施细则和条例(“IRR”)第 18 条第 5 节规定,通用收费应为不可绕过的收费,应 (1) 每月向所有最终用户收取在可竞争市场的情况下分销公用事业公司或供应商; (2) 由未连接到配电设施的任何最终用户或自发电实体直接汇给国家输电公司(“TRANSCO”)或其特许经营商;鉴于,IRR 第 18 条第 7 节规定,所有自发电设施,无论是新建的、现有的还是在建的,在实施通用收费后的四 (4) 年内均不适用: ,此类自发电设施应在 ERC 和 PSALM 注册;鉴于,有必要制定统一收费征收规则,并规定各实体在征收统一收费中的责任;鉴于,该法案第 34 条授权 ERC 确定、确定和批准对所有最终用户征收的通用费用;因此,现在,作为 ERC 特此决议,通过以下规则来管理普遍收费的收集: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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