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5 月 18 日澳大利亚和菲律宾关于雇佣外交和领事人员家属的谅解备忘录 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美国)共同确定了以下内容: 第 1 段 定义和解释 为本备忘录之目的: 1. “使馆雇员”指派遣国的任何雇员: (a) 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 (b) 受雇于位于接受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 2. “家庭成员”是指使馆雇员的任何家庭成员: (a) 已被接受国接纳为此类成员; (b) 谁是该使团雇员的部分官方家庭成员。三、“外交部”是指澳大利亚为接受国的外交贸易部和菲律宾为接受国的外交部。四、“外交关系公约”指经不时修订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5. “领事关系公约”指 1963 年 4 月 24 日经不时修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款 本备忘录的范围 1. 在互惠的基础上,接受国将允许派遣国的家庭成员根据本备忘录和接受国法律在接受国从事有酬工作。 2. 根据本备忘录和接受国法律(不时修订),接受国不会限制家庭成员的有酬就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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