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2 月 1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免签证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进一步扩大双边合作;就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达成以下协议: 第 1 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公民持有有效的外交和公务护照,应被允许进入、离开和过境通过各自的国际口岸进入另一方领土,无需签证。第 2 条 第 1 条所指的公民,自入境之日起,应被允许在另一方领土内停留最多 3 0 天。经对方外交部书面请求,双方主管当局可延长逗留期限。第三条 缔约一方保留阻止另一方公民入境或缩短或终止其逗留期限的权利,如果此类公民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或不受欢迎的人。第四条 持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在外交、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工作的各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派遣国外交部应通知接受方外交使团。在这些人就职前说明并在出发前获得必要的签证。第五条 双方应自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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