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免签证的谅解备忘录
2000 年 8 月 16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免签证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进一步扩大双边合作;就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公民持有有效的外交和公务护照,应被允许进出对方领土无需签证即可通过各自的国际港口参加派对。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的公民,自入境之日起,可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不超过三十(30)天。双方主管当局可根据另一方外交部的书面请求延长逗留期限。第三条 任何一方保留阻止另一方公民入境或缩短或终止其逗留期限的权利,如果该等公民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或不受欢迎的人。第四条 双方应在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三十(30)天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样本。任何一方修改其护照,应在使用前三十(30)天内向另一方出示新护照的样本。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根据各方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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