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补充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的议定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5日
2003 年 12 月 15 日 修改和补充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的议定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考虑到它需要修改和补充两国于 1992 年 8 月 29 日签署的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同意如下: 第 (1) 条所有提及“巴林国”的内容应为“巴林王国”。 (2) 本协定第 1 条 (b) 款应由以下内容代替: b) “航空当局”一词在巴林王国政府的情况下是指由民航事务部代表的交通运输部及任何获合法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任何人或机构;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而言,民航委员会,以及任何依法有权执行上述机构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第(3)条 本协定第(3)条第(1)款应由以下内容代替: 1)缔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在指定航线上经营约定服务的目的。第(4)条 本议定书应自签署之日起暂时生效,并最终于交换外交照会确认每一缔约方国家的宪法要求已得到满足之日起最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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