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20日
1999 年 9 月 20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前言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旨在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各自领土的繁荣;认识到在协议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激发个体企业的积极性,并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1) “投资”一词是指根据投资所在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拥有或拥有的各种资产或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控制。它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对物权利,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和用益物;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具有此类公司财产中的股权或权益的性质; c) 对金钱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索赔;仅在与特定投资直接相关时才包括贷款; d) 版权、专利、工业产权、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号;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培育、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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