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4月07日
1994 年 4 月 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铭记两国及其人民之间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打算在主权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认识到促进和保护此类投资以促进两国经济繁荣的必要性,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促进投资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国民和公司的投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并在本协定框架内接受此类投资,并遵守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第 2 条定义为本协定的目的: a) “国民”一词是指: (i)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菲律宾宪法第四条所指的菲律宾公民。 (ii) 对于大韩民国,根据其法律被视为大韩民国国民的自然人: b) “公司”一词是指: (i) 对于菲律宾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协会,根据其有效管理所在的菲律宾共和国领土任何部分的现行法律成立或组建并实际开展业务。 (ii) 就大韩民国而言,在大韩民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根据其法律存在的法人或公司或协会,无论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也无论是否以金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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