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2月17日
1998 年 2 月 17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有意为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其各自领土的繁荣;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同意如下: 第一条 促进、准入和保护投资 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促进一缔约方的国民和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并应根据其宪法、法律和法规准许此类投资.此类投资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缔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应始终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充分保护和安全。上述缔约一方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对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受或处置。第 II 条 术语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投资”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接受的任何种类的资产,更具体地说,但不限于此。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例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用益物权和类似权利; b) 公司股票和债券的股份或此类公司财产中的权益; c) 对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索赔; d) 版权、工业产权、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号;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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