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序言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05日
1997年12月05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前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长期的经贸合作, 深信本协定是两国经贸合作实质性和谐发展和多元化的适当和稳定的基础,根据两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双方接受的国际协定,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惯例和标准,并考虑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的规定,同意:如下: 第 I 条 伞形规定 缔约方s 应在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和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扩展。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的规定,在适用于缔约双方的范围内,并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相互给予缔约双方,对来自其各自领土的产品,在所有与以下有关的事项上享受最惠国待遇: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费用,涉及支付方式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法规和手续;湾。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 C。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内部费用;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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