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10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魁北克省之间关于社会保障的谅解 决定向各自国民保证魁北克和菲律宾共和国社会保障立法协调的优势, 同意如下:一般规定 第 1 条 定义 在谅解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表述应指: a) “主管当局”:魁北克部长或菲律宾共和国社会保障体系行政长官负责实施第 2 条所指的立法; b) “主管机构”;魁北克省或菲律宾共和国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执行第 2 条所述立法的部门或机构; c) “保险期”:对于魁北克,任何根据魁北克养老金计划法案已缴纳或已缴纳残疾养老金的年份或任何其他被视为等效的年份;对于菲律宾共和国,任何已支付或贷记会费的月份; d) “福利”:退休金、年金、津贴、一次性补助金或根据每一缔约方的立法提供的任何其他现金或实物福利,包括对其的任何延期、补充或增加; e) “国民”:对于魁北克,指居住在魁北克的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人,或者,如果不居住,则受或曾经受魁北克立法的约束;对于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公民,以及任何未在谅解中定义的术语应理解为具有适用法律赋予的含义。第 2 条 实质性范围 1. 本谅解应适用于: (a) 魁北克关于魁北克养老金计划的立法; (b) 菲律宾共和国关于退休、残疾和死亡福利的社会保障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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