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8日
2002 年 11 月 8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旨在鼓励和创造有利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条件,承认在此基础上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本协议将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繁荣。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一、“投资”一词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法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资产和权利。后者的规定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物权,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用益物和类似权利; b) 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股权或其他形式的参与和/或经济利益; c) 对金钱或任何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要求; d)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商号、商业和商业秘密、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e) 根据国家主管当局的合同或行政行为依法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研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f) 根据租赁协议在缔约方境内并符合其法律和法规,由承租人处置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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