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移民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7月04日
1956 年 7 月 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移民协议 注:该协议已获得参议院 S.R.第 94 号,1957 年 5 月 23 日。它于 1961 年 2 月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752 号,S. 1961。参考:本协议也在 IV DFA TS 第 1 号,第 1 页中公布。 32 和 401 UNTS,p。 59.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为促进它们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并希望缔结一项协定,规定应给予非法进入菲律宾领土的每一缔约方国民的待遇。其他,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居住在该缔约方指定边界区域内并打算进行有限访问的缔约双方国民的入境和出境建立更快捷和简化的控制系统至缔约另一方的相应边境地区,为此目的指定了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他们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认为形式良好,同意如下: 第 I 条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遣返现在或今后可能在该领土内被发现的国民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认定有关缔约另一方的国民非法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后。此项承诺应包括他们在被拘留、遣返之前的所有生活费和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应从通知他们被拘留在缔约方指定的地点之日起至将他们送回本国时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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