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6 月 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之间的贸易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联邦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根据两国的发展、需要和贸易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直接经贸关系,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扩大。第 2 条 缔约双方应在以下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 任何种类的关税和收费,包括对源自或运往各自国家的产品的进出口征收此类关税和收费的方法国家和涉及用于支付进口或出口的资金的国际转移的费用,b) 海关规定和手续,c)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内部费用,d)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以及 e) 就与过境有关的所有税收、法规和手续,缔约一方应给予来自或运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过境货物不低于其的待遇比从第三国到达或运往第三国的过境货物所授予的。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a) 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交通而给予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优惠; b) 缔约各方因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采取的措施而批准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优惠; c) 发展中国家之间按照关贸总协定适用的规则缔结的区域安排,另一缔约方不是其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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