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11月15日
1971 年 11 月 1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2 年 6 月 27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公布在 XI DFA TS No. 1, p. 68. 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于1944 年 12 月 7 日,并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其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特此协议如下: 第 1 条定义 (1) 为本协议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否则要求: (a) “航空当局”一词,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指民航局和/或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人或机构,或类似的职能,并且在澳大利亚联邦的情况下,民航总干事和/或任何个人或机构授权执行上述民航局长行使的职能或类似职能; (b)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四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的空运企业,该空运企业在本协定规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班。附件; (c) “公约”一词是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 90 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条款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其中90和94; (d) 与一个国家有关的“领土”一词具有公约第 2 条赋予它的含义,但其中的“授权”一词由“托管”一词代替; (e) 术语“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 “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具有公约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f) “约定航班”一词是指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上运营的任何定期航班。...
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pdf预览版
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