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10月29日
1968 年 10 月 29 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1968 年 10 月 29 日在巴黎签署的法国航空运输协定,附附件; 1969 年 9 月 30 日生效。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 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 2] 两者均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希望将其中确立的原则和规定适用于航空运输,并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建立和运营领土之间和领土以外的航空服务法国和菲律宾;特此同意如下: 第 I 条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执行上述总秘书处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以及在菲律宾共和国的情况下,民航局或任何授权执行任何职能的个人或机构上述民用航空委员会目前行使的职能或类似职能; (二)“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经营下列空运企业的空运企业。本协议附件规定的航线上的航空服务; (c) 就一国而言,“领土”一词是指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托管或管理之下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水; (d) “公约”一词是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 90 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第 90 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其中94个; (e) “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等术语具有公约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f) “约定航班”一词是指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上运营的任何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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