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1 月 2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注;该协议于 1970 年 3 月 19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公布在 VIII DFA TS No. 1, p. 32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为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均于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1944 年 12 月,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领土之间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特此同意如下: 第 I 条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航空当局”一词,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指民航局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在该情况下,荷兰王国的民航局局长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局长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H。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附件中规定的路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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