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6日
1965 年 6 月 16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之间的贸易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65 年 6 月 16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希望促进和扩大两国之间的商业关系,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两国传统和潜在出口商品和商品的贸易。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货物和商品交换应遵守并在本协定生效期间每个国家不时生效的进出口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本协定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防止采取或执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三条 关于—— (a) 对进口或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或对进口或出口的国际转移支付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 (b) 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 (c) 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和手续; (d) 对出口货物征收国内税; (e) 对进口货物征收或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国内税和其他任何种类的国内费用; (f) 影响内部销售、要约销售、购买、分销或使用强制商品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任何一方政府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第三国的任何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另一国的同类产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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