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3月24日
1973 年 3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3 年 4 月 18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公布在 XI DFA TS No. 1, p. 2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方,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并且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其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特此同意如下;第 1 条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公约”一词系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第该公约第 90 条以及根据其第 90 条和第 94 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 (b)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航空当局”一词是指民航局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类似职能的任何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和,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情况下,通信部长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通信部长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三)“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在此附件中; (d) 与国家有关的“领土”一词应具有公约第 2 条赋予它的含义; (e) “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等术语应具有公约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f) “约定航班”一词是指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上运营的任何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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