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 8 月 8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文化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73 年 4 月 27 日生效。参考:该协定也发表在 IX DFA TS No. 1, p. 38.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希望加强菲律宾和朝鲜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他们在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关系,重申通过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在文化和社会领域的牢固合作纽带,并同意如下:和科学领域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的交流和传播: b.鼓励互译文学艺术作品; C。学者、科学家和学生团体的交流,并通过奖学金资助他们的研究; d。新闻工作者、作家、艺术家、音乐家和舞蹈家的互访,并宣传他们的活动; e.鼓励艺术和文化展览; F。促进田径运动和体育友好竞赛。第二条 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在其大学和高等院校中设立和发展关于对方文化,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和历史的讲座、课程和讲座。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鼓励探索通过在另一方取得的学位、文凭和其他证书在其领土内为学术目的而获得承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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