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项目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8月25日
1964 年 8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项目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4 年 9 月 25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公布在 IV DFA TS No. 1, p. 37.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获得中华民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服务,为菲律宾邦板牙省的菲律宾水稻生产计划的规划和实施提供建议和协助;现在,因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已达成以下协议: 1. 中华民国政府应提供一支由一(1)名农场技术人员和三( 3) 向菲律宾邦板牙省政府提供技术服务并与之合作的农民,以帮助他们在抵达菲律宾之日起六(6)个月内开发和改进水稻生产方法和技术.经双方同意,服务期限可延长。 2.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为上述小组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a) 农场技术人员每日津贴 11.00 美元,每位农民在其正式逗留期间的每日津贴 5.00 美元。菲律宾; (b) 充足的食宿和交通设施; (c) 台北与马尼拉之间的往返空中通道; (d) 执行工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就团队成员在菲律宾的入境和逗留以及返回中华民国作出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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