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2月24日
1961 年 2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贸易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61 年 2 月 24 日生效。参考:该协定也发表在 III DFA TS No. 4,p. 24。 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样希望在两国之间发展直接贸易关系,商定如下: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大韩民国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各自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最大限度地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第 II 条 1. 根据第 IV 条的规定: (a) 大韩民国政府将允许进口本协定附件“A”中规定的原产于菲律宾的商品。另一方面,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将允许其出口。 (b)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将允许进口本协定附件“B”所列的原产于韩国的商品。另一方面,大韩民国政府将允许其出口。 2. 附表“A”和“B”规定了两国之间可能贸易的货物,以及随附的议定会议纪要,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附表“A”和“B” " 包含根据目前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预计将在两国之间流动的货物,但不构成进口其中列举的货物的承诺;相反,它们代表了在两国之间作出的合理估计买卖双方的诚意可能是由于缔约双方希望将它们之间的贸易发展到可行的最高水平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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