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02月27日
1985 年 2 月 27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 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纽带为了扩大和加强经济关系,并在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投资,双方同意如下: 第 1 条为本协定的目的: (a) “领土”一词指: (i) 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其宪法第 1 条所界定的领土; (ii) 就荷兰王国而言,构成荷兰王国的领土。它包括与有关缔约方海岸相邻的海域,只要该缔约方根据国际法可以在这些地区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 (b) “国民”一词,就某一缔约方而言,应包括: (i) 根据其法律具有该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 (ii) 在不影响 (iii) 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组成并根据该缔约方领土的任何有效地区的有效法律实际开展业务的法人管理层位于; (iii) 由该缔约方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但根据缔约另一方法律组成的法人。 (c) “投资”一词应包括合法商业的所有种类或资产,更具体地说,但不限于,包括: (i)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财产权,例如抵押、留置权和质押; (ii) 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国民财产中的任何权益; (iii) 对金钱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的表现的索赔; (iv)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v) 法律或根据合同根据法律授予的商业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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