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1月16日
1946 年 11 月 16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注:该协定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31 号,1947 年 4 月 23 日。它于 1946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终止通知由菲律宾于 19591 年 2 月 26 日发出。终止从 1959 年 3 月 3 日起一年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I DFA TS No. 2, p. 中公布。 126 和 7 UNTS,第 151 页。终止通知发布在 239 UNTS, p. 271. 考虑到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署的决议,通过一项标准形式的航线和服务协议,以及相互促进和促进进一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航空运输的发展,本安排的两国政府同意,在各自领土之间建立和发展航空运输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 I 条 每个缔约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本附件中规定的建立国际民用航线和其中所述服务所必需的权利,无论这些服务是立即启用还是稍后启用,由获得权利的缔约方选择被授予。第 II 条 一旦根据第 I 条被授予为有关航线指定一个或多个空运企业的权利的缔约方已授权该航线的空运企业,并且授予权利的缔约方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有关空运企业提供适当的经营许可;但在获准从事本协定所设想的运营之前,可能要求如此指定的任何航空公司在根据这些当局通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授予权利的缔约方航空主管当局之前获得资格;但在敌对地区或军事占领地区或受其影响的地区,就职典礼应经军事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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