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10 月 1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国墨西哥就互惠取消旅游签证要求交换照会 注:该协议于 1969 年 12 月 10 日生效。本协议也在 VIII DFA TS No. 2, p. 中公布。 214. 马尼拉,1969 年 10 月 10 日 阁下: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之间关于我国政府提议取消对我们两国国民的旅游签证要求的谈话,并确认以下两国政府就该问题达成的谅解: 1. 墨西哥国民,不论其来自何处,均可自由进入菲律宾共和国并以游客身份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五十九 (59 ) 天无需事先获得领事签证,只要他们持有由墨西哥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 2. 菲律宾国民,无论他们来自哪里,都可以自由进入墨西哥合众国并作为游客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一百八十 (180) 天,无需事先获得领事签证,亲证明他们是菲律宾政府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的持有人。 3. 就本免签证的目的而言,只有那些为了娱乐、健康、科学、艺术或体育活动而无偿旅行的人才能被视为旅游者。 4. 上述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各方保留在签发与特殊身份相对应的适当签证方面遵守本国法律法规的权利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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