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就互惠取消签证要求交换照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3月09日
1973 年 3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相互取消签证要求的换文 注:该协议于 1973 年 4 月 15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XII DFA TS 1 号,第 1 页。 1. 马尼拉,1973 年 3 月 9 日 阁下: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就取消对我们两国公民的非移民签证要求的提议进行的谈判,并确认以下谅解:主题: 1. 持有有效南斯拉夫护照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可以在任何授权的入境口岸以游客或商务目的自由进入菲律宾共和国,并在该国逗留最长 50 年。 - 九 (59) 天无需获得签证。 2. 菲律宾共和国公民持有有效菲律宾护照,可自由进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旅游或在任何授权入境口岸从事商务活动,并在该国逗留最长五十九年。 (59) 无需获得签证的天数。 3. 上述免签证要求并不免除进入菲律宾共和国的南斯拉夫公民和进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菲律宾公民遵守所在国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或从事任何有偿或无偿的职业。四、一方保留拒绝可能被认为不受欢迎的另一方公民入境或停留在其领土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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