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菲律宾的美国军事基地雇用菲律宾国民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5月27日
1968 年 5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美国驻菲律宾军事基地雇用菲律宾国民的协议 美国在美国雇用菲律宾国民1960 年 5 月 27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协议;有约定的分钟; 1968 年 5 月 27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 1947 年《军事基地协定》[1] 经修正后同意在菲律宾建立美国军事基地为两国共同防御服务;注意到该协定中没有关于美国武装部队在菲律宾雇用的菲律宾公民的劳资关系和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认识到需要促进和保持良好的就业实践——这将确保所有员工的平等待遇以及他们的自我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基地的有序管理和有效运行;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保持良好的雇主 - 雇员关系;相信协议将是互惠互利的,并将加强两国政府珍视的民主制度;同意如下: 第一条 就业标准 1. 优先就业。菲律宾的美国武装部队应通过雇用菲律宾公民来满足平民就业的需要,除非在与菲律宾劳工部协商后发现所需技能在当地不可用,或出于以下原因有其他必要时安全或特殊管理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雇用美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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