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在菲律宾继续运作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5月19日
1987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继续在菲律宾开展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运作的协议 鉴于,美国国会于 198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第 99-166 号公法,并公法 99-576 于 1986 年 10 月 28 日批准,体现在《美国法典》第 38 篇第 17 章第 IV 小节中,规定扩大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在菲律宾的业务,并通过赠款提供进一步援助——协助菲律宾共和国更换和升级设备以及修复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的实体设备,鉴于自 1981 年 10 月 1 日起,菲律宾共和国承担了该医院的全部责任和所有英联邦陆军退伍军人和新菲律宾童军退伍军人的医疗护理和治疗,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希望支持菲律宾共和国在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维持高质量的医疗护理和治疗,鉴于,菲律宾共和国希望利用其中的规定来继续美国退伍军人的业务在菲律宾的行政管理以及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设备的更换和升级以及实体厂房的修复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已决定为上述目的缔结一项新协议,美利坚合众国将在《联邦公报》中颁布并特此同意的相关法规如下: 标题 I 合同目的 第 I 条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美国国会的必要拨款法案,以及不时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长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美国总统已向该署署长授予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第 631-633 条授予他的权力)第 38 篇,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将与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主任签订合同,但须经国防部长批准。菲律宾共和国国防,如下: (a) 由美利坚合众国向菲律宾共和国报销退伍军人事务署确定的美国退伍军人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医院护理费用美国需要此类医院护理服务相关的残疾,每日津贴费率由每个财政年度共同确定年由两国政府公平合理; (b) 为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认定的美国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的医院护理提供上述 (a) 项所述的报销,该中心对非服务相关的残疾需要此类医院护理如果他们无法支付此类护理的费用; (c) 为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确定的美国退伍军人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医疗服务提供报销,这些退伍军人需要为与服务相关的残疾提供此类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应在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或通过合同,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每个财政年度的费率是合理的; (d) 为任何接受医院护理并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确定需要此类疗养院的美国退伍军人提供在菲律宾共和国的疗养院护理费用报销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每日津贴率是公平合理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根据上述(a)项确定的每日津贴率的 50%; (e) 报销美国退伍军人因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授权而住院、医疗服务或疗养院护理的旅费; (f) 规定合同有效期至 1989 年 9 月 30 日,除非双方同意延长; (g) 规定在本条规定的合同期内,经指定执行此类行动的官员实际同意,为美国退伍军人提供的医院护理和医疗服务的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包括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向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品和设备,其估值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确定,但所确定的估值不得低于提供物品的成本,包括运输; (h) 规定在该合同所涵盖的期间,菲律宾共和国和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将根据需要更换和升级该医院的设备,并将修复该医院的现有物理厂房和设施,例如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医院置于健全有效的运营基础上; (i)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按照他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提供赠款,以协助菲律宾共和国更换和升级设备,并在修复此类医院的物理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过美国国会为此目的拨款法案规定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从 10 月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金额不得超过 500,000 美元1986 年 1 月 1 日至 1989 年 9 月 30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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