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和巴基斯坦关于相互承认登记证的换文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26日
1968 年 6 月 26 日 菲律宾和巴基斯坦之间关于相互承认注册证书的票据交换 巴基斯坦相互承认商船注册证书 1968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于马尼拉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巴基斯坦驻马尼拉大使馆,1968 年 6 月 26 日第 Com/10/65 号 阁下:我谨提及我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船籍证书或其他表示贸易吨位的国家文件的建议使馆和商务部之间多次通信的主题,并确认就此事达成以下谅解: 1. 巴基斯坦船舶配备船籍证书或其他表示吨位的国家文件,由巴基斯坦主管当局,在不重新测量船舶的情况下,应由菲律宾当局视为符合这些证书或文件中指定的吨位。 2. 同样,在菲律宾注册并提供由菲律宾主管当局正式签发的船籍证书或其他表明吨位的国家文件的船舶,在不重新测量船舶的情况下,应被巴基斯坦当局视为为该等证明书或文件所指明的吨位。 3. 任何一方政府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终止应在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四、本协定自 196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阁下的政府接受这些谅解,我谨提议本照会和阁下在其中同意的答复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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