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菲律宾政府和瑞典政府之间关于取消两国国民非移民签证要求的协议的票据交换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11月07日
1966 年 11 月 7 日交换票据,构成菲律宾政府和瑞典政府之间关于废除对两国国民的非移民签证要求的协议 通过交换票据达成的协议; 1966 年 11 月 7 日至 11 日在马尼拉完成; 1967 年 1 月 1 日生效。 构成菲律宾政府和瑞典政府之间关于废除两国国民非移民签证要求的协议的换文第 25183 号马尼拉,1966 年 11 月 7 日 阁下:我有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阁下关于取消对我们两国国民的非移民签证要求的提议进行的讨论,并确认我们两国政府就这一问题达成的以下谅解如下: 1. 瑞典公民持有有效的瑞典护照可作为游客或出于商业目的在任何授权的过境点自由进入菲律宾,并在无需获得签证的情况下最多停留五十九 (59) 天。 2. 持有有效菲律宾护照的菲律宾公民可以在任何授权的过境点自由作为游客或出于商业目的进入瑞典,并在此停留最多三 (3) 个月,无需获得签证。这三 (3) 个月的期限应从作为 1957 年 7 月 12 日关于放弃北欧边境护照管制公约的缔约国的任何北欧国家进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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