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条款的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2年09月15日
1962 年 9 月 15 日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条款的议定书 注:该修正案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22 号,1965 年 5 月 23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3 年 10 月 15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3 年 11 月 12 日交存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召开,于 1962 年 8 月 21 日在罗马举行。注意到缔约国普遍希望可要求举行大会特别会议的缔约国的最低数目应从目前的数字是十,考虑到将上述数目增加到缔约国总数的五分之一是适当的,并且考虑到有必要为上述目的修改第七天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 年 12 月,根据公约第 94 条 (a) 款的规定,于 1962 年 9 月 14 日批准上述公约的下列拟议修正案: 在公约第 48 条 (a) 款中,删除第二句,代之以“大会特别会议可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或在任何时候召开不少于五分之一的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的请求。”规定,根据上述公约第 94 条 (a) 项的规定,上述拟议修正案应在 66 个缔约国批准后生效,并决定国际民事航空组织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议定书,每一种文字都应具有同等的真实性,体现上述提议的修正和下文出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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