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 5 月 6 日 延长 1944 年卫生公约的议定书 注:菲律宾是该议定书的原始签署国。菲律宾加入书于 1 月 13 日交存联合国; 1948 年。该议定书于 1946 年 4 月 30 日生效,194 年 1 月 13 日对菲律宾生效3. 本议定书的签署国政府, 考虑到除非有关政府为此目的采取行动延长其有效期,否则 1944 年国际卫生公约,修改 1926 年 6 月 21 日的国际卫生公约,将于 7 月到期1946 年 15 月 15 日,自上述 1944 年公约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届满;考虑到上述 1944 年公约应在 1946 年 7 月 15 日之后在其缔约国政府间延长有效;已任命了各自的全权代表,他们在交存全权后,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同意如下: 第 I 条 除本议定书第 II 条规定的限制外,1944 年国际卫生公约,修改1926 年 6 月 21 日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本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于 1946 年 7 月 15 日及以后延长有效,直至该政府受另一项公约修订的约束之日或取代上述 1944 年公约和上述 1926 年公约。第 II 条 联合国救济和康复管理局(以下简称 UNRRA)应继续履行上述 1944 年公约赋予它的职责和职能,经本议定书延长,直至新的国际卫生组织成立时,此类职责和职能应移交并由该新的国际卫生组织承担,但如果新的国际卫生组织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但无法履行上述职责在 UNRRA 由于其在欧洲的活动终止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再能够履行之日之前,这些职责和职能应委托给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和各国在这种情况下,本议定书的签署方将作出适当的财务规定,使劳工局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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