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在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公约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2年01月14日
1982 年 1 月 1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在社会保障领域执行公约的协定 根据公约第 15 条第 (1) 款的规定,菲律宾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在 1980 年 12 月 1 日的社会保障领域 - 后称为公约 - 主管当局,即菲律宾的社会保障署长,奥地利的联邦社会管理部长,已同意公约的适用如下: 第 I 节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 1 条中使用的措辞应与本条中的含义相同。第 2 条联络处 (1) 根据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联络处在菲律宾是社会保障系统福利管理助理署长办公室,在奥地利是奥地利社会保险机构中央协会。 (2) 联络处应承担本协定规定的职责。为执行本公约,他们可以彼此直接联系,也可以与有关人员或他们授权的人员直接联系。他们应互相协助执行本公约。第二节 确定适用立法的规定的适用 第 3 条的规定 在本公约第 7 条下发生的情况下,应证明派遣国立法的延续性。该证书应在菲律宾由社会保障系统签发,在奥地利由疾病保险主管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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