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民国贸易关系议定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10月18日
1956 年 10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贸易关系议定书 Noie:该议定书于 1956 年 10 月 18 日生效。 54. 为促进和扩大缔约双方之间的商业和贸易,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提出以下规定: 1. a) 缔约双方同意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它们之间更直接的贸易的可取性。 b) 为此目的,应根据该国的法律和法规,促进两国商业代表在对方领土内的工作。 2. a) 缔约双方同意在贸易中遵循非歧视原则,即在进口程序和法规方面,对包括在任何商定的清单,与任何一方按照类似条款和条件从第三方进口的类似产品的清单一样。 ' b) 此外,就国际贸易中的航运而言,两国应相互给予所有惯常便利,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对第三方产生歧视性影响的措施。 c) 非歧视原则不适用于菲律宾共和国现在或今后可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或其公民、公司或协会的待遇、利益或利益。 3. a) 本议定书所附清单由缔约方交换。附件A,菲律宾对中华民国的出口清单,附件B,中国对菲律宾共和国的出口清单,以及所附备忘录,被视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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